懷孕後遭強迫離職怎麼辦?
黃嘉韻(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前副祕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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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芃任職於XX房產代銷公司擔任企劃文案一職,在職期間表現良好,在2007年11月初小芃發現自己懷孕,也告訴部門主管,由於肚子日漸隆起,小芃發現已經不適合穿公司制服短裙,因此小芃在公司召開年度員工大會暨尾牙,向兩百多位同仁宣布懷孕。 過完年後,小芃就穿著孕婦裝前往公司上班,老板娘看到後通知企劃部經理,小芃就走到老闆娘身邊說:「我懷孕所以穿孕婦裝。」老闆娘聽聞後臉色變得很難看。管理部主管以msn暗示小芃穿回制服比較好。隔天,小芃就穿制服上班,但遮不住已隆起的肚子,制服旋即變成迷你裙。當天老闆還故意在小芃座位前方抽菸,擺明給給她難堪。 一個禮拜後,企劃部總監找小芃到會議室告訴她說老闆娘覺得小芃的工作表現不好,暗示小芃主動請辭。但小芃說需要為小寶寶存生活費用,所以沒有自請離職。然而,原先每週一天的專案會議,屬於小芃所負責的廣告案子卻不開會了,主管是說因為上級沒有交代廣告方向,但廣告稿廠商仍要小芃每週交出,使得小芃每一篇廣告稿都必須同時撰寫十多個版本,主管藉此再來刁難小芃的廣告稿寫不好。 3月20日,總監由暗示變成明確告知,他說公司要資遣小芃。小芃回應說:「我現在找不到其他工作,而且我需要錢。」總監卻說:「你需要錢嗎?我看你過得滿好的。」隨後管理部主管就告訴小芃工作到3月28日即可。 於是小芃在3月20日請假一整天,3月21日下班前總監告訴小芃:「老板娘的美意啦!你現在懷孕嘛,做到今天就好!」小芃於是前往管理部表示自己要繼續在公司工作,但公司態度強硬就是要小芃非得離職,之後小芃就不敢去公司上班了。 之後,公司找人打電話要小芃回公司領3月份薪水,小芃因為害怕回公司被施加暴力,於是跟管理部主管約好在公司對面星巴克咖啡。管理部一見面就要小芃簽署一份同意資遣的文件,小芃不簽名,他們甩頭就走,連3月份薪水也不給。而公司當初說小芃的文案寫不好,但在4月底還發一份新的派報,上面的文字都是小芃以前在公司寫的文案。 說明: 從就業服務法公佈,至2002年3月8日兩性工作平等法(現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以來,懷孕歧視案件就占所有歧視案件最大宗,從公部門的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各縣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歧視案件,以懷孕歧視為最大宗,例如台北市政府2002年至2006年受理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共有132件,懷孕歧視即占66件,比率達總案件量50%。由此可知,許多雇主仍會基於產假給薪增加負擔、育嬰留職停薪將造成職位空缺及遞補等成本考量,或懷孕員工可能業績下滑等刻板印象,惡意解雇懷孕員工。 而且由於現行產假期間的薪資是由雇主來負擔,而員工請產假的兩個月,雇主勢必需要做人力上的調整或增補,實質上雇主所需負擔為四個月的薪資。因此,許多雇主為減輕懷孕員工造成的成本考量,常以業務虧損、業務緊縮、怕影響胎兒及母體等等理由解雇孕婦或將孕婦調任至不同職務的環境迫使孕婦自動離職,或者要求孕婦自行請假,於生產後再來上班。若孕婦不接受,則將以其工作表現或考績不佳為由解雇懷孕婦女。 綜合一般職場上常見的懷孕歧視可分為三種,包括雇主因成本考量而不歡迎孕婦、混合動機因素及純粹因個人觀念好惡或一般社會對孕婦的刻板印象。 雇主因成本考量而不歡迎孕婦:是指雇主認為其懷孕及生產期間一定會產生各種生理狀況,並造成對公司總體效率、產能之減低及人事成本之支出。 混合動機因素:即指雇主因為上述第(一)種因素,加上孕婦確實在職場上有其他不善的表現,如:懷孕期間在工作表現上碰巧發生部分失誤,以致造成雇主輕重不一的損失;或因身體不適而降低了平日的工作表現水準等狀況,而對孕婦有不利之對待。 雇主純粹因個人觀念好惡或一般社會對孕婦的刻板印象,而認為僱用孕婦會造成對公司對公司形象的損失,使消費者流失的歧視。案例說明: 小芃的情況是典型雇主因成本考量而不歡迎孕婦的情形,然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以來,雇主為規避法律規範,考量成本及避免觸法的思考下,常以孕婦在職場上表現不佳為解雇理由,因此,即使孕婦向各縣市勞工局進行申訴時,雇主與受僱者雙方各執一詞之情況下,懷孕歧視案件若無充分的證據證明,很有可能從雇主因成本考量而不歡迎孕婦或純粹因個人觀念好惡或一般社會對孕婦的刻板印象,轉變成為混合動機因素的懷孕歧視。因此,除了勞工局詳細妥善證據調查以外,受歧視者若仍舉出相關具體事證。 (一)小芃最好能蒐集自己的出勤紀錄,工作表現紀錄,以及之前是不是有受到什麼褒揚的書面的資料。 (二)進行錄音,通常其他同事對你的出勤、工作表現是看的最清楚的。此外直接詢問單位主管及雇主為何資遣你的理由,也是有利於己的證據,你可以問清楚為什麼你被資遣,你可以提出證據要求他們不要資遣你,最後可以問如果我沒有懷孕是不是就不會被資遣,最好是問那個已經講出來一些事實。因為你是講話者之一,所以即使是秘密的錄音都可以當作證據的,如果要他們講出一些事實的話最好是秘密錄音。在本案例中,總監就有一段告訴小芃:「老板娘的美意啦!你現在懷孕嘛,做到今天就好!」總監的話明白說出來是因為懷孕而解雇小芃,對小芃就掌握了最有利的證據。 (三)瞭解公司是否曾經有過懷孕歧視的不良紀錄。 (四)對於這整件事製成詳細的書面紀錄。因雇主要進行解雇行為時,你最好能發書面通知,發出存證信函說他們因為你懷孕所以解雇的行為是不生效力的,你要求回去上班。這樣才能避免他們事後辯稱是因為你無故曠職三天所以把你解雇了。因此,建議小芃一定要向公司先發出書面存證信函,表達自己並非無故曠職,要求回復工作權。 (五)綜合上述,小芃可以下述情況,蒐集事證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進行申訴: 2007年11月初小芃發現自己懷孕,也告訴部門主管。 小芃在公司召開年度員工大會暨尾牙,向兩百多位同仁宣布懷孕。 小芃就穿著孕婦裝前往公司上班,被管理部主管以msn暗示小芃穿回制服比較好。 老闆於小芃懷孕後故意在小芃座位前方抽菸。 企劃部總監找小芃到會議室告訴她說老闆娘覺得小芃的工作表現不好,暗示小芃主動請辭。但小芃說需要為小寶寶存生活費用,所以沒有自請離職。 屬於小芃所負責的廣告案子不開會了,但廣告稿廠商仍要小芃每週交出,使得小芃每一篇廣告稿都必須同時撰寫十多個版本。 3月20日,總監告知,他說公司要資遣小芃。總監對小芃說:「你需要錢嗎?我看你過得滿好的。」隨後管理部主管就告訴曉菁工作到3月28日即可。 3月21日下班前總監告訴小芃:「老板娘的美意啦!你現在懷孕嘛,做到今天就好!」小芃於是前往管理部表示自己要繼續在公司工作,但公司態度強硬就是要小芃非得離職。 公司找人打電話要小芃回公司領3月份薪水,管理部一見面就要小芃簽署一份同意資遣的文件,小芃不簽名,公司即不支付3月份薪水。 公司當初說小芃的文案寫不好,但在4月底還發一份新的派報,上面的文字都是小芃以前在公司寫的文案。 女性朋友若有職場上的法律問題,歡迎本人電洽婦女新知基金會諮詢專線(02)2502-8934,服務時間是週一至週五上午9:30-12:30,下午1:30-4:30。 (資料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work/work5.htm)
- Mar 17 Tue 2009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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